秦皇岛租房出新规定,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概念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秦皇岛租房,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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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部门职责】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出租登记工作。房产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登记备案、房地秦皇岛租房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以及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并消除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无照经营以及利秦皇岛租房用居住房屋进行传销等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的行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出租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网上招租信息违反实名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防疫、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协同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